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号**小区**栋**室,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广场**号公寓**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曾因吸食毒品,于同年6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6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通过乔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其在阜阳市颍州万达公寓艾家主题酒店用其本人身份证件登记入住**室,并在房间内容留魏某某、赵某某、乔某某一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住宿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补材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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