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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房**室。因吸毒,于2017年4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在邵某市**房**室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聪某某”及“聪某某”的一个朋友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1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邵某市**房**室其租房内,容留邓某某、“聪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一次,另容留邓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在邵某市**房**室其租房内,容留邓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邵某市**房**室其租房内,容留邓某某、彭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租房协议、现场照片、尿检结果照片、宋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号截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仇某某、彭某某、邓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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