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汉族,高中文化,定远县**工作人员,住定远县**镇**路**号**幢**室。被告人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2016年先后二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曾因吸毒,于2017年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傅某某驾车前往凤阳县,从张某某手中购买900元冰毒,而后二人回到定远县**镇**小区宋某某的家中,宋某某容留了傅某某吸食冰毒。次日上午,傅某某又来到宋某某家中,宋某某再次容留傅某某吸食冰毒。
二、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傅某某驾车到蚌埠市,从徐某某手中购买了1700元冰毒后返回定远县。10月1日晚上,宋某某容留计某某在自己的家中吸食冰毒。同年10月3日左右的一天,宋某某又容留傅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肥东县**局宿舍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计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宝忠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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