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焦作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和王某某,在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2.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和王某某,在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3.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和王某某,在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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