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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辽B****9号牌小型轿车车内,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辽B****9号牌小型轿车车内,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辽B****9号牌小型轿车车内,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宋某某指认车辆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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