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6〕7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111980********,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鞍山市,住鞍山市铁西区*街*甲*,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嫌疑,于2015年1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2015年12月3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9日20时至20日3时左右,百余名出租车司机及家属、车主、出租车从业人员聚集在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二一九公园正门西南侧路段,一些在场人员(在逃、自然情况不详)将一辆绿色的吉利金刚出租车打砸破坏。交警调来拖车准备将该车拖走,被告人宋某某跳上拖车阻止拖车前进,交警要求其下车,宋某某拒绝并声称不见到领导不下车、要把车拖走就从其身上压过去等,并站在拖车上向围观人群喊要见领导、出租车要吃饭、取缔黑车等口号,煽动人群叫好呼应,围观的一名男子跳上被围住的出租车踹车顶部。因现场聚集人群众多,过百人围观,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置仍无法制止,造成该路段交通堵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警察证,情况说明;
2.证人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宇某某、伊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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