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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泌阳县**乡**庄,现住驻马店市泌阳县**路中段。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上午,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查扣非法营运车辆。当天上午11时25分许,李某某、胡某某等执法人员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与骏马路路口拦截到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的豫Q7****非法营运车辆,要求宋某某配合执法,宋某某拒不配合,强行启动车辆,将前方执法人员胡某某顶撞至车辆引擎盖上,并拖着在引擎盖上的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行驶一段距离后将胡某某从引擎盖上放下,后驾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执法证、单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颖

2020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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