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酒后到邻居刘某某位于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闹事,后邻居报警。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民警出警,宋某某不听劝说,无端辱骂民警,企图举手殴打,后被依法控制。在宋某某被带至南康分局办案区后,其在办案区走廊内继续谩骂民警,并乱脱衣物,向民警伊某某扑空倒地后用脚踢伊某某裆部,致伊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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