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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48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2月1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上午,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路中队民警在**镇**粮油有限公司门口查处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已报废的车辆(悬挂他人车辆牌照******)时,被告人宋某某见执勤民警王某某抓住其驾驶室玻璃时,仍加速驾车逃逸,车辆拖行王某某一、二十米致其摔倒在地。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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