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3********,汉族,高中肄业,销售员,出生地江苏省睢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亲属因酒席问题与**大酒店发生矛盾,酒店报警。当涂县公安局姑孰派出所副所长芮某某、民警张某某、辅警吴某某、侯某某处警。在调解双方矛盾过程中,宋某某认为民警处置不公,质问吴某某是否酒店打手,并往吴某某身上凑,张某某见状警告宋某某不要阻碍执行职务,宋某某不予理睬。随后现场民警对宋某某传唤中,宋某某不予配合,辱骂处警民警,并对着张某某的裆部踢了一脚,将张某某蹬倒在地。随后宋某某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凤萍
检察官助理:李勤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70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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