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壹万,2020年6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3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街派出所接报警称: 在双街镇双街新家园北门一醉酒人员倒地不起,堵塞机动车进小区道路。接报后,双街派出所民警于某某和辅警庞某某出警至双街新家园北门处置该警情,处置过程中醉酒人员即被告人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对执法民警于某某和辅警庞某某进行辱骂,并将民警于某某推倒在地。事发后宋某某当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单、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联系电话1392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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