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3月21日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22时许,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民警龚某某接到“110”指令:市区“英皇六星会所KTV”有人打架。龚某某带领辅警姜某、王某、袁某某、冯某某、邓某、王某某赶到现场后,在KTV包厢内向报警人郭某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在KTV大厅发生口角并相互争执。龚某某又带领辅警来到大厅,上前表明身份并制止双方继续争执。宋某某与李某某、王某乙等人不听劝阻,相互殴打。龚某某见状便带领辅警站在中间将双方人员隔开并警告不能打架。宋某某不听警告,拿起一上铁质垃圾桶对辅警姜某的背部砸了一下。姜某随即将宋某某按倒在地。吴某(已判刑)等十余人过来殴打李某某和王某乙。龚某某及辅警见状又站在双方人员中间制止并警告吴某等人不能打架。吴某不听劝阻,用脚将挡在李某某等人身前的姜某踢开后继续殴打李某某和王某乙。龚某某见事态无法控制便呼叫警力支援。期间,龚某某及辅警在将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向KTV大门口带离过程中,吴某和宋某某等人又上前围殴李某某、王某乙等人。龚某某及辅警继续进行制止并警告双方不能打架,后增援警力赶到现场才将事态控制住。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到宜城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宜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557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