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1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霍邱县********,暂住金华市开发区西关街道********。打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骑着电瓶车带着杨某某一起途经兰溪街与李渔路交叉口时,摔倒在地,起来后醉熏熏地想继续到旁边的惠肯副食便利店买酒喝,便利店老板娘姜某某见他们已经喝醉,便关了店门躲在一边,但被告人宋某某借着酒劲砸便利店的玻璃门,老板娘怕自己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就打110报警。当晚21时24分左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民警王某某与辅警朱某某接到指挥中心110指令,出警至金华市三江街道兰溪街与李渔路交叉口君安宾馆边,劝说被告人宋某某回家,被告人宋某某不但不听劝阻,还重重地推了出警民警王某某,后被告人宋某某被带回三江派出所。被告人宋某某到达三江派出所候问室后,继续发酒疯,不停地大声叫喊, 不停地敲打候问室的墙和铁门,辅警王某某让其不要再叫喊再敲打,其就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经鉴定,王敏坚未达到轻微伤。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历、伤势照片、警官证、辅警证等;
2. 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3. 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4.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三江派出所视频监控;
5.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陈述;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陈述;
7.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月倩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关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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