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62********,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街**号。因赌博于2012年6月14日被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兴隆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信用卡将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收购沈桂山、尹秀忠、尹某某、曹某某等人的32张信用卡卖予他人,共获利8000余元。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期间,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中山路三巷76号居民苗某某被人利用网络诈骗12万元,其中4.2万元被尹秀忠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xxx)转走。
另查明,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宋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2)宋某某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3)宋某某、沈某某、尹某某名下银行卡列表各一张;(4)情况说明2份;(5)恒丰银行、日照银行等18家银行开户、销户等信息;(6)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2.证人尹某某、沈某某、刑某某、曹某某、尹某某、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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