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英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到英山县温泉镇陶坊村八组祭其弟弟宋某乙的坟,不慎引燃坟边茅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5.8861公顷(1287.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虞某某、宋某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祭坟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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