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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失火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3月17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诸城市**街道**村南岭墓地祭祀时,使用打火机点燃并焚烧黄纸的过程中,过失引燃周围荒草并引发凤凰山山林火灾,导致逄家沟子村经联社以及梁某某、王某某、解某某、于某某、吴某某等人栽种的树木等财物过火受损。经诸城市林业发展中心现场勘验认定,该失火地点位于诸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乔木林地范围内,过火植被及郁闭度等情况达到森林标准,过火有林地面积3.173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认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4.搜查笔录、勘验笔录等;5.辨认、监控视频;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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