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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失火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59********,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土地堂点火烧杂草,因风势较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共计过火林地面积为284.1亩。

案发后,花溪区孟关乡谷立村委会对宋某某失火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谅解书、村委会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柏某某、文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谷立村森林火灾涉及林地面积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大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花溪区孟关乡谷立村对宋某某的失火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雪

                                               检察官助理 田亚莹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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