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带女儿郑某甲、儿子郑某乙一同前往宁远县柏家坪镇马头上村壁上挂灯山场为其亡夫扫墓。在扫墓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点燃的钱纸被山风吹到坟墓右边的茅草,导致山火向四周蔓延,从而引发此次山火。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本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2.20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56公顷,荒山面积9.646公顷。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郑某丙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烧毁有林地面积2.56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臻辉
检察官助理:汤明鑫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一册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