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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宋某甲在瓦房店市**乡**村**南山为其去世的父亲出殡下葬时燃放礼炮,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现场勘察确认,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2.272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9.2597公顷、无林地面积为11.6476公顷;非林地面积1.365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森林火灾现场照片,燃放礼炮所用的打火机;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气象证明;3.证人证言:闫某甲、宋某乙、闫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郭成允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补充证据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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