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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巴中市****村人,住该村。因本案,于20151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没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不能承揽房屋装修工程。2014年,被告人宋某某为了能在万宁市**镇**小区承揽房屋装修工程,花钱伪造了一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并凭此证书获得万宁市**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在该小区承揽小区业主的装修工程业务。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在该小区承揽了杨某甲、刘某甲、王某某、秦某甲、刘某甲、左某甲等业主的房屋装修工程,但宋某某承揽工程后,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施工,并骗取业主的工程预付款共计18935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小区的业主王某某签订装修工程合同,承揽王某某**楼**房的装修业务,合同总价为31600元,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了17000元的预付款给宋某某。在合同签订后,宋某某仅在该房内铺完了水电,敲掉了一些墙及砌了一些砖。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后,编造了因春节工人要回家过年,没有人手进行施工,谎称已铺完地砖,做完墙面,快要完工等谎言,欺骗王某某。

2.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与**楼**房业主杨某乙、**楼**室业主刘某乙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两份合同总价为10627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乙和刘某乙于次日将6万元汇到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但宋某某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后,编造了装修工程还没完工,房子没法验收,装修工人回家过春节未返回,没有人手进行装修,房子所在的楼层停水等谎言拖延工程。2015年2月,宋某某在明知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又编造谎言骗取杨某乙和刘某乙支付工程预付款,2015年2月17日,杨某乙和刘某乙又通过银行汇款4万元到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

3.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楼**室业主秦某乙委托的李某某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500元。合同签订后,业主给付装修工程预付款3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宋某某仅在该房屋内铺设水电路及敲掉一些墙体,并未实施其他的施工。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后,宋某某便以拒接电话,关停手机等方式躲避业主秦某乙。

4.2015年1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号楼**室业主刘某丙及**楼**室业主左某甲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刘某丙的合同总价款为34500元,左某甲的合同总价款为34708元。合同签订后,刘某丙支付了5000元的预付款,左某甲支付了17354元的预付款。但被告人宋某某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仅做了铺设水电路、基本的防水涂层等工作,然后编造了虚假的施工进度,利用编造的谎言,欺骗刘某丙和左某甲。并在明知其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编造理由,骗取刘某丙和左某甲的工程预付款,刘某乙于2015年5月22日和23日两次通过微信各支付5000元给宋某某,左某甲于2015年7月26日通过银行汇款10000元给宋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骗取以上业主的工程预付款后,从2015年8月份开始,就故意失联,并携款逃匿,躲避业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证,装修工程合同、汇款凭证、转账单、宋某某与左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聊天记录、企业法院营业执照、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说明等书证;

2.现场照片;

3.评估记录;

4.证人杨某丙、李某某、周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杨某乙、王某某、刘某丙、左某甲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杨某乙、刘某乙等六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民

 

2016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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