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担保,向多位被害人借款,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被其个人使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景德镇市**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江某甲,至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以一本伪造的地址为景德镇市**路**村**排**号房产证作担保,七次向被害人江某甲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约定月息6分并出具借条。经计算,扣除利息后,被告人宋某某实际骗得112000元。
2.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经沈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万某某,以一本伪造的地址为景德镇市**村**号房产证作担保,从万某某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人宋某某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实际骗得30000元。
3.2009年6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江某乙,以一本伪造的地址为景德镇市**路**村**排**号房产证作担保,向江某乙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5分并出具借条,在扣除首月利息之后,宋某某实得47500元。6月18日,宋某某继续用上述房产证担保,向江某乙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5分并出具借条,在扣除首月利息之后,宋某某实得28500元。之后,被告人宋某某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实际骗得江某乙76000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本假房产证、归案经过、羁押证明、景德镇市房产权属档案信息查询结果单、借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苏某某、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江某甲、江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担保,诈骗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云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855****、1817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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