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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2********,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内黄县**镇其经营的“**复印部”,将他人提供的内黄县公安局**管理大队《货车临时通行证》变造成空白的《货车临时通行证》,以每张10元、8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1张、李某甲3张。2020年9月22日,李某某的货车在内黄县341国道田达-吉村、李某甲的货车在内黄县341国道-东环路通行时,被内黄县公安、交通等部门执法人员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检察官助理:申淑玲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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