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7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6195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青岛**化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61969********,汉族,专科文化,青岛**化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0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6195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青岛**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6196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青岛**化工有限公司**科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704户附1,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6195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青岛**化工有限公司**科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11969********,汉族,高中文化,崂山区**装卸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系**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系**公司财务负责人,侯某某系**公司**科科长。
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妻子宋某某共同收受其下属汪某某的财物,共计26万余元。
2010年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刘某甲(另案处理)将**公司的利润款项,以设立虚假应付款账户的方式套取出44万元,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给**公司管理层及骨干人员。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侯某某共谋后,由侯某某找刘某某虚开装卸费发票,经杨某某、李某某或王某某签字报销后,套取**公司款项90万余元,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给**公司管理层及骨干人员。
后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被传唤到案。立案后,王某某主动到本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职务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公司财务凭证、营销承保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姜某某、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宋某某系王某某妻子,共同利用王某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美玉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现居青岛。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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