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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受贿、介绍贿赂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曾用名宋某甲,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兰州市**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兰州市******号楼**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3月17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罪

2014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兰州市**人民法院**的职务便利或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本人或他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王某某、朱某某等4人现金共计12万元。

1.2014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使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陆某某判处缓刑或者减轻处罚,向兰州市**区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杜某某(另案处理)打听案情、说情。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的帮助,在兰州市**区**酒店停车场向被告人宋某某行贿8万元,被告人宋某某予以收受。

    2.2019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理的郭某某等十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审结后,在兰州市**园附近的马路边,收受该案被害人赵某某现金1万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律师朱某某的请托,在兰州市**人民法院办理的郭某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案件中,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打听案情、说情,并在兰州**附近的**茶楼收受朱某某现金2万元。

4.2019年底,被告人宋某某接受律师程某某的请托,在兰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兰州**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中,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打听案情、说情,并在兰州**附近**茶楼收受程某某现金1万元。

2介绍贿赂罪

2014年10月,王某某为帮助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陆某某判处缓刑或减轻处罚,经被告人宋某某介绍并组织牌局,在兰州**附近的**茶楼,通过被告人宋某某向办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杜某某行贿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干部履历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朝华

2020年6月15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光盘1张,其他证据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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