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市场**栋**号,家住江西省瑞金市**镇**广场*****栋***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3月至2018年底期间,何爱华等人以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托,采取公司化运作管理模式,在赣州市宁都县青塘镇地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窝藏、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何爱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宋某某在2014年7月至2015年年底期间,接受何爱华的指挥和管理,明知**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参加该组织,担任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并以**公司为依托,在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归公司使用、协助签订倒卖土地协议及负责公司关于非法倒卖土地钱款的收取、保管与结算;同时,接受何爱华的指使,为该犯罪组织掌管**公司公章、发放组织的成员工资等。该组织通过非法倒卖124余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8728.09万元。该组织通过长期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宁都县青塘镇政府原多名官员的非法庇护称霸一方,对青塘镇的圩镇规划、土地开发建设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给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破坏宁都县青塘镇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劳务合同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何爱华、何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土地勘测鉴定报告、司法技术鉴定书及价格认定协助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4年,何爱华犯罪组织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强行对青塘镇圩镇的124亩集体土地进行非法规划设计,以**公司的名义,通过购买、置换和强行霸占等方式非法获取青塘镇青塘村油了下组、大屋一组、大屋二组、竹坡组、端士组、罗心下组的何某丙、何某丁等村民承包经营的104.55亩集体土地、2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挂牌拍卖手续未齐备)进行倒卖,非法获利8728.09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倒卖集体土地违法、违规,仍接受何爱华的指使,以**公司的名义,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归公司使用、协助签订倒卖土地协议及负责公司关于非法倒卖土地钱款的收取、保管与结算等,经手了何某戊、何某己等多人的土地买卖,帮助何爱华犯罪组织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4月26日,涉嫌非法经营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经宋某某规劝,且在宋某某的陪同下到安福县寮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何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何爱华、何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土地勘测鉴定报告、司法技术鉴定书及价格认定协助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协助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规劝犯罪的人投案自首,具有一般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新格
罗慧敏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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