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07年12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的**面包车,从深州市**镇**村牛骨头馆由北向南驶入保衡路,刚驶入保衡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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