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为阻止过往车辆轧其承包的土地,酒后驾驶鲁******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成武县**镇**庄**路行驶,并停放在路上,经人举报,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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