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0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西中队在丰城市上塘镇建设大道丰矿人家路口路段开展交通违法行动检查时,20时35分发现赣D**小型客车行驶过来,于是拦下检查,经查发现被告人宋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已,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3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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