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平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拒不认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黑加黄两轮机动摩托车沿着西平县滨河东路自西往东行驶至滨河浴池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是105.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车辆照片、抽血照片、吹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辆,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镇**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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