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35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陕A****F号银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线铁道桥下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宋某某检材中检测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76.7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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