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6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住襄阳市襄城区**路**号**栋。2016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长虹路警务平台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襄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樊城区“好福记”酒店出发,经长虹路向襄城方向行驶,行至长虹大桥襄城桥头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9㎎/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庭胜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