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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户籍所在地定陶县**镇**村**村**号,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途经G324复线惠安县**镇**路段时,方向失控摔倒,造成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因群众报警,被告人宋某某被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5.4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的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5858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云英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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