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95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乡**村**组**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道**。200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安市**镇**村**出发,行驶至**镇**路口路段碰撞郑某某停靠在道路左侧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告人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被告人宋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被告人宋某某受伤昏迷未能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同年6月10日1时10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送至南安市中医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6月1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宋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与郑某某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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