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汽车,沿确山县***办事处***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庄***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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