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N2****白色雪佛兰乐驰小轿车追赶其前妻王某某至睢县**乡**庄路口并殴打王某某,后王某某报警。睢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宋某某驾车逃跑。睢县公安局民警追赶后将宋某某抓获,经检测: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敏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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