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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服务公司*部**,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时,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鄂J****0小型普通客车自湖北省英山县杨柳镇收费站上武英高速往英山收费站行驶,出武英高速公路英山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5.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若刚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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