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大学文化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单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于2018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2时10分左右,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线(城市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本市江汉区二环线高架桥唐家墩下桥处时,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盘查,遂从驾驶室位置下车换到后排座位,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结果为130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9.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及证人身份材料、(2017)鄂019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武公(交)行罚决字[2018]42010024003372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记录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城市监控、查获、抽血、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单元**,联系电话1365989****,1857146****(保证人严某某)。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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