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号,工作单位:临渭区技术合作开发局。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育红中学附近时,被临渭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酒精浓度检测鉴定意见书;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燕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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