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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里乡**村**,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49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龙岗区坪地**第二工业区出发,经富地路、紫荆路、新城路,行驶至龙岗区宝龙街道碧新路百富城转盘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告知书、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行车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18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等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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