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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44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9********,汉族,大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住深圳市龙华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本市**路、**高速公路行驶至龙华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路中道路交通指示牌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道路交通指示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轨迹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后又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家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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