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在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FK****小型面包车沿永定线行驶至浚县新镇镇董庄桥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3.5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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