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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 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皖K8****小型客车至本区春晓街道观海路和慈云路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因涉嫌酒驾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宁波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44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周某某、杜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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