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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1****”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区松陵镇笠泽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山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普通客车1辆(系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  王  旭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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