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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运输者,户籍地及现居地均为山亭区**镇**村。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自卸低速货车由山亭区徐庄镇行驶至**镇**村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尿样)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淑君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薛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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