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新感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龙泉路与教场北路交叉路口龙泉路**号门前路段附近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63.9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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