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住成都市双流区协和********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许, 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本市益州大道英祥商业广场出发返程回家,沿三环路主路行驶至高新区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路段时, 因看到民警执勤而离车走向远处躲避,民警及时追赶将其挡获。其开始不承认系川A*****车辆驾驶员并拒绝酒精呼气测试,在民警教育后承认是驾驶员并作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0.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87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