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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0********,汉族,专科毕业,开鲁县**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04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4线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 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1个月零15天,缓刑2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忠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镇**街,联系方式:1575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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