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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70年****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70********,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某某******小组,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某某******小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18日被库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2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JA****号牌小型轿车在库某某库-扣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3公里+850米处时,驶下公路撞至公路西侧壕沟后翻车,致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03月04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鉴定结果;

5、道路交通认定书、前科劣迹证明;

6、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7、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查询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云龙

2020年0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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