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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二部刑诉〔2020〕20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85********,侗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桂BN****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石碣镇沙腰村陈屋街**巷**号路段时,与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A****号小型轿车及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8****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02mg/100ml。宋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和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宋某某已赔偿梁某某、黎某某,取得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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