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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7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日,宋某某因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13时23分许,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玉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公里(万冢镇三桥街西头)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执勤查获查获经过,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结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宋某某被查获、抽血现场照片2张,平舆县万冢镇闫楼村民委员会出具宋某某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证明,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23号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7年12月14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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